【患方陈述】
2020年12月15日早7时20分左右,原告因活动中突发头晕、旋转,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伴头痛,由路人拨打120急救送至被告xxx医院急诊就诊,CT检查:除外脑出血,测血压210/100mmHg,诊断眩晕,给予银杏叶提取物+乌拉地尔静脉点滴。
病情缓解后,被告没有收入住院系统检查治疗,而是让原告离院回家。原告回家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加重,出现嗜睡症状,于当晚23:30分左右再次由家人拨打120送至x市中心医院急诊。
(资料图)
急诊行CT检查提示:右侧小脑梗死,四脑室受压、变形。急诊以脑血管病收入住院,入院诊断:小脑梗死、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在治疗过程中意识障碍逐渐加重,嗜睡至昏迷,16日凌晨03:40双侧瞳孔不等大,病情危重,简易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患方观点】
现原告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严重损害后果,同时医疗费用巨大,数额为30余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脑梗死病情诊断为眩晕症属于误诊,没有进行溶栓对症治疗,致使原告病情严重恶化,严重侵犯原告健康权。
【被告医院辩称】
1、医疗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原告另行主张的费用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凭。
2、根据本案中x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最后一页上数第2行,鉴定建议介于次要到同等结果关系承包范围,结合鉴定书第5页第2行,“以上提示患者自身患有小脑梗死明确及缺血性脑卒中是自身的脑血管病变至脑部血液供应障碍所导致局部脑组织缺血缺氧性坏死;
进而出现相应神经功能缺损的一类临床综合症,本身致残率可高达50%以上”可见鉴定报告明确载明患者自身患有的小脑梗死,本身致残率达50%以上,因此我院责任应当在50%以下.
3、再向下数3行,“表明患者原始颅脑病变程度重,范围广,是最终遗留神经系统体征的重要病理基础和根本性原因”,第2点的最后一行,“给予头CT、血糖、心电图检查,进一步明确病情符合临床诊疗基本规范要求”,第3点第2段第3行,“医院给予留观药物应用符合患者入院时病情诊疗需要及临床诊疗基本要求”。
因此患者病情对于临床早期诊断具有困难性及局限性,无法提前防范及避免,而鉴定书中的表述多次说明我院对原告的诊疗上符合临床诊疗的要求和原则。
4、法规和法律均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鉴定机构也指出患者最终致残的根本原因是原始的颅脑梗变,与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一致,因此本案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也应当在次要或以下的比例承担。
【鉴定意见】
x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唐某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急性脑梗死未早期规范诊治至病情加重后再次就诊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介于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
被告xxx医院承担35%责任,赔偿原告唐某艳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外地就医住宿费、鉴定费、急救车费用共计112892.78元。
【备注】司法案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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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