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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东方电缆及时任董秘乐君杰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经查,2022年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99亿元,第2包中标金额为91亿元,中标总金额为19亿元。

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就该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65亿元。中标项目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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